第十二条 通过国土资源部部署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凡立案查处的,每自然年度年底前或按国土资源部统一时限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应达到95%以上。
第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定期与同级监察部门沟通研究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方式和处理意见,确保协作配合、及时有效查处。
第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信访件并答复拟立案查处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最迟在书面信访答复后15日内履行立案程序,并在有关行政处罚规定时限内履行查处程序到位,到期没有履行到位又没有正当原因理由的,按查处工作未履职尽责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有责任的主要(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一年度内,在国土资源部部署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整改查处工作规定时限内,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处罚(理)履行职责到位率低于95%的(含立案方式处罚和非立案方式处理两类);
(二)一年度内,动态巡查发现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理)履行职责到位率低于70%,且没有正当原因理由的;
(三)一年度内,重大(典型)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制止不及时,拖而不查、查而不处、执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一年度内,应当按照规定移送案件而没有移送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追究违法当事人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且没有正当原因理由的;
(五)一年度内,发生2件以上本级国土资源部门信访答复为立案查处,但自答复之日起15日内没有履行立案程序,或立案后6个月内没有履行自有责任处罚到位,且没有正当原因理由的;
(六)一年度内,本辖区发现重大(典型)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因没有及时制止、不组织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引发群众信访、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并限期整改,且没有正当原因理由的;
第四章 报告责任
第十六条 区县以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动态巡查实行“零报告”制度。巡查工作人员按照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回检查后,无论是否发现违反土地、矿产法律法规行为,均应依照有关规定记录并按时向所属领导、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报告巡查结果。
第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应当自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情形出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告,并视情况抄送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其中,国土管理所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主管所长。规定期限内制止无效的,应当按照本条上述规定报告所属乡镇和区县国土分局。专项报告应当以已经依法履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制止或查处自有责任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