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年度内,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报道、披露、曝光本辖区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经核实,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上报超过2起(次),且没有正当原因理由的。
第三章 制止查处责任
第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辖区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以下 “发现”均指第五条规定的各类渠道),应当依法依规并依照我市现行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按照“强化政府领导责任是共同责任机制的核心,建立部门联动是共同责任机制的关键”的总要求,积极争取本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参与、协助,认真履行制止和查处责任。
第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辖区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违法者违法行为的事实、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及申辩的权利和渠道。对认定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督促违法者立即自行停止、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跟踪检查自行纠改到位情况。
第十一条 发现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在15日内履行立案程序,并在《
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时限内结案。如违法违规情形同时属于《
城乡规划法》、《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10〕15号)、《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令第228号)等规定制止、查处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告)知相关主管部门,采取移送处理或联合(动)制止、查处措施。
土地、矿产违法违规主体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理)决定的,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联动工作机制与共同责任执法机制要求,采取具体可行处理措施执行到位。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