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重点发现以下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
(一)非法占地;
(二)非法转让土地;
(三)破坏耕地;
(四)非法批地;
(五)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六)非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
(七)非法转让矿业权;
(八)其他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线索,应当区分一般和重大(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下列情形属于重大(典型)违法违规行为:
(一)非法批地、占地涉及耕地5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30亩以上,初步认定违法行为主体、现状地类、规划用途、发生时间、地点、标的物类型与用途及数量等基本情况的;
(二)非法批地、占地建设的项目不符合国家、北京市产业发展类型与供地政策,严重侵害群众特别是农民合法权益的;
(三)“顶风违法”、已作处罚(理)后又被发现新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群众信访,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处理,且没有正当原因理由的;
(五)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特别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或非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
(六)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有责任的主要(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一年度内,本辖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同比国土资源部部署卫片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宗地数和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率均低于80%,且没有正当原因理由的;
(二)一年度内,出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查办,或者国内动态清样、内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等中央主流媒体曝光的本辖区国土资源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经核查属实或基本属实,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没有发现的;
(三)一年度内,本辖区发生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本单位(部门)没有发现或没有报告,而市委市政府、国土资源部领导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并有明确指(批)示,或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通过其他渠道发现并通报、挂牌督办或责令整改超过2起,且无正当原因理由的;
(四)一年度内,填写(报)动态巡查台帐、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报表、其他上报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统计数据,经核实,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超过2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