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国土监〔2011〕564号)
市国土局各分局、市局执法监察总队: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10月24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效能,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国土资厅发〔2011〕4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土局执法监察总队、区县国土分局和国土管理所(以下简称各(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履行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工作责任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切实履行“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职责,努力做到“防范在先、发现及时、报告准确、制止有效、查处到位”。
第四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责任监督管理应当公正公平,注意把握教育、批评与处罚(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发现责任
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和卫星遥感监测制度,统筹完善群众信访举报、12336电话举报、电子邮件举报、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和其他形式举报的线索平台,充分利用“批、供、用、补、查”信息监管平台,及时发现本辖区内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下称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