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七、加强制度建设

  (一)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体系。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江西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江西省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严格设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准入条件,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02项及原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135号),制定统一的全省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办法。

  (三)完善和落实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凡已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城市,应尽快开征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一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制定、调整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探索改进垃圾处理费收取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合并收取。

  八、明确责任分工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行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并层层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省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强化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各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等工作进行调度督查。

  省发改委负责拟定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重大政策,研究重大问题。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做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平衡,并对省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审批职责范围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可研、初步设计等进行审批批复,对符合全省重点布局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支持;在省基建投资中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省级建设资金;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相关管理办法,督促市、县落实收费政策。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