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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三)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强制必须由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实施行政强制。

  (四)坚持文明执法。教育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既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作了规定,又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金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这些程序性规定是行政强制行为合法的必备要件,是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的重要保障。

  (一)强化程序意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要强化程序意识,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时,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的有关程序规定,防止程序违法。

  (二)健全配套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保障行政强制法各项程序规定的全面落实。

  (三)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市法制办要研究制定行政强制案卷标准,规范行政强制的文书制作,2012年下半年将组织一次以行政强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按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四)加强行政程序立法。市法制办要加强调研,组织专家论证,适时制定我市行政强制程序规定。

  五、强化层级监督

  (一)强化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把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审查重点,坚决纠正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现象。要积极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审查建议,并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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