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规划的审批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
八、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将跟踪评价结果和改进措施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同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审批机关要按各自职责对此类规划的实施依法做好监管工作,防止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实施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规划编制单位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编制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
九、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机关、规划编制单位要明确职责,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要以编制"十二五"规划为契机,做好各专项规划、产业园区规划及重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重要依据;对于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补充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不得受理其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并批准的规划,其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以适当简化,简化的具体内容应当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中予以明确。
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追究
规划编制单位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