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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国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现我市"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规定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4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十二五"时期各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建设、交通港口、规划、财政、水务、旅游、国土房管、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
  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及形式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下列规划,应在规划报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一)综合性规划。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二)专项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以下简称指导性规划)应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专项规划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执行。
  此外,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要求,国务院及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开发区以及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均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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