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河湖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抓紧水功能区复核工作,提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按行政区域制定限制入河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确保水功能区达标率。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抓紧制定和完善我市入河湖排污口的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的须进行科学论证,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县(市)、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并逐步核减排污量。
严格水质目标管理。完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按照水功能区划和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认真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2008-2020年)》和《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置水污染事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水源地上游水土流失治理;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厂和城市供水管网水质安全的监督管理,做好水质处理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防止介水传染病传播蔓延。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提高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能力。
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重要河湖、湿地和城镇水景观的恢复与改善为重点,实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积极探索建立水生态、水源保护补偿机制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机制,切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
(四)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建立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责任制。市、县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落实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水资源,具体落实三项控制指标;用水户履行节约保护水资源义务,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监督考核体系,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
五、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