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水资源费征收。全面贯彻落实《
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按法定程序、征收标准范围依量计征水资源费,未经省政府批准,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应当足额征收并按规定上解,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市物价、财政、水利等部门每年对各地水资源费征缴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结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问责内容。逐步开展农业用水超限额征收水资源费工作,全面落实发电、工矿、基建施工、公共供水企业和服务业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严控地下水开发。遵循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分层取水、采补平衡的原则,根据省政府划定的禁采区、限采区,从严控制严重超采区取水,除生活用水外,一律不再审批新的机井。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经覆盖、水质水量能够满足需求的区域,原有自备井一律封停,禁止取用地下水。公共供水不能完全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限量开采地下水。公共供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应当创造条件延伸公共供水管网,逐步停止取用地下水,并封停取水设施。
(二)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建立用水效率指标体系。用水效率管理实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与区域年度用水计划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依据省确定的我市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用水现状、节水潜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分解确定各县(市)、区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每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下达1次,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每年下达1次。各地要结合本地用水效率控制指标,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用水方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严格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对超《河北省用水定额》标准和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征收加价水费(水资源费)。对取用水单位定期实行水平衡测试,严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诸环节的管理。用水单位要在每年12月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用水计划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用水计划。对不按规定申报用水计划的,不予供水;不按规定和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并进行周期检定、开展水平衡测试、使用节水设施和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核减用水计划指标。建立和落实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高耗水产业、行业和产品逐一排查,逐一严格整改。加强水资源监控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进行有效监控和及时评价,对水资源进行定量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