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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四、主要任务

  主要抓好对经济社会系统取水、供水、用水、节水和排水行为的约束管理,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提高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

  (一)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总量,不得超过省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要求。依据省确定的本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量分配指标,结合本市水资源实际,以省确定的水量分配指标和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为上限,综合考虑各县(市)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现状、用水效率、产业结构和未来发展需求分解确定,并预留一定的用水指标,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节水高效项目通过区域内部调整、上大压小、扶优汰劣、水量置换等方式解决用水问题;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逐步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在明晰初始水权的基础上,深入探索并主动尝试切合本地实际的,政府调控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水权转让制度。

  严格水资源论证。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工业聚集区、产业园区的布局、跨区域配置水资源,要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依法科学决策,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未提交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强化水资源论证监督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实行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制度及论证审查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建设项目通过水资源论证并落实论证报告中确定的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措施,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取水和改变用水计划。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全面评估其产品、规模、技术、工艺和实际取用水变化情况,合理核定取用水量。取水许可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级行政区域,暂停审批新增取水项目。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限制审批新增用水;对尚有开发潜力的区域,在有效保护、厉行节约的基础上,制定促进产业良性发展的水资源政策,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节水高效节水项目,坚决淘汰高耗水、低效益的企业,逐步实现区域水资源平衡。利用再生水、雨水、矿井疏干水、空调冷凝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不受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计划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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