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保护工会资产加强工会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建设的通知
(办字〔2011〕14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与省总工会第五次联席会议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保护工会资产,切实加强工会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会工作的重要性。依法保护工会资产,加强工会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建设,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做好服务职工工作的内在需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为工会工作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工会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建设,为工会办公和职工文化、教育、科技、体育活动提供所需的房屋、场地及设施。
二、依法依规保护工会资产。工会资产和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按照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界定为工会资产的,作为工会资产登记入账和管理;界定为国有资产的,作为国有资产登记入账和管理。工会资产和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处置工会资产要根据规定报同级或上级工会审批,处置工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确需征收工会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房屋的,各级政府要按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公平补偿。政府征收以前,如果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房屋属于工会资产,调换或新建的房屋仍属于工会资产,按照工会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如果征收以前属于国有资产,调换或新建的房屋仍属于国有资产,按照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