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寺院。
第十二条 寺院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迁建、扩建、改建寺院及寺院内新建房屋和构筑物,应征得原登记机关同意后按法律和相关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属风景名胜区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相应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寺院接收学经人员或者僧尼,不得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寺院及佛学院、学经班不得招收未成年人入寺为僧尼或者进佛学院、学经班。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活佛转世灵童除外,但应当由州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佛教协会、寺院拟在寺院外修建露天佛教造像,应当经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修建露天佛教造像。
修建大型露天佛教造像,按国务院《
宗教事务条例》和《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寺院应当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寺管会),实行民主管理。
寺管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应当在佛教协会和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报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如无合适人选,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佛教协会可委任、委派。
寺管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寺管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守法、服从政府管理、持戒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备一定的佛教学识,在僧尼和信教公民中有较高威望;
(三)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 寺管会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