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第三阶段:组织实施(2012年4月至2013年12月)
1.分类函告,限时申报
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将渔业船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函告所属的所有渔业船舶所有人。填写函告书(详见附件2),限定达标申报时间及达标时限,并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渔业船舶标准化建设活动方案、《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等,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每艘渔业船舶所有人,务必做到一船不漏。
函告时间要求如下:2012 年6月底前,应对所有渔业船舶进行一次函告;2012年9月底前,对尚未申报达标的渔业船舶进行再次函告;2012年12月底前,对尚未申报达标的渔业船舶进行最后函告。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函告书的申报时限按期进行标准化达标申报。
2.自评申报,等级认定
⑴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级别评定为C级、D级或未参加主体责任级别评定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所有人接到函告后,结合本船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依据《评定标准》逐项进行自查整改和自评,在自评合格后填写《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自评报告暨申请审核表》(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和编制,以下简称《评定审核表》,见附件3),向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具体申报时间要求如下:
①在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中安全级别评定为C级或未参加主体责任级别评定的渔业船舶:2012年10月底前,申报达标比例应达到30%;2012年12月底前,申报达标比例应达到60%,三级以上达标率应达到20%;2013年3月底前,申报达标比例应达到100%,三级以上达标率应达到50%;2013年6月底前,三级以上达标率应达到100%。
②在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中安全级别评定为D级的渔业船舶:由县级政府挂牌督办,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2012年6月底前在完成整改并经评估合格后,方可参加达标申报。2012年12月底前,申报达标比例应达到60%,三级以上达标率应达到20%;2013年3月底前,申报达标比例应达到100%,三级以上达标率应达到50%;2013年6月底前,三级以上达标率应达到100%。
⑵根据《福建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本着“先衔接、后提升”和“基础达标、三级为主”的原则,在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中安全级别评定为A、B级的渔业船舶,初次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的,按以下方式直接认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适用条件:申请渔业船舶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级别评定中被确认为A级或B级;确认时间在3年之内;级别确认后没有发生死亡事故的;初次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的;
认定程序:渔业船舶申请符合“适用条件”的,采取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市、县级部门认定的方式,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认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重新组织评审。
渔业船舶所有人如实填报《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认定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认定审核表》,附件4)连同以下申请资料,向相应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认定。
①捕捞(辅助)许可证、船检证书、登记证书复印件;
②渔业船舶落实主体责任级别评定表复印件;
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认定时限:在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中安全级别评定为A、B级的渔业船舶,已具备了标准化二级、三级渔业船舶的条件。船舶所有人对应标准化评定标准等级认定申请审核,具体申请时间要求如下:
①在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中安全级别评定为A级的渔业船舶:2012年8月底前,应全部完成等级认定申请审核;2012 年12 月底前,应全部达到标准化二级标准。
②在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中安全级别评定为B级的渔业船舶:2012年12月底前,应全部完成等级认定申请审核;2013 年4月底前,应全部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
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渔业船舶申请的等级认定申请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
符合“适用条件”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认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适用条件”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持续改进:对于直接认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申请单位,应认真做好持续改进、创建升级工作,确保在3年内实现升级达标,各项要素符合《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的要求。
3.现场考核,公告监督
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主体责任级别评定为C级、D级或未参加级别评定的渔业船舶所有人申报材料后,分期分批组织现场考核确认。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渔业船舶所有人申报材料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人答复考核的时间安排,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考核确认;申报二级达标的,须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考核,再上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考核确认。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酌情聘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考核。
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和撤销情况进行汇总,每月编制《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单位公告情况表》(见附件5)送同级政府安办,由同级政府安办统一组织公告。有条件的也可在本部门网站公告。公告时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应明确渔业主管部门的联系电话、联系人,方便单位或群众反馈,接受社会监督。
公告无异议后,经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二级达标的渔业船舶,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达标证书(见附件6);经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为三级达标的渔业船舶,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发放达标证书。有异议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退回申请资料。
对于一时无法达标的渔业船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报所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督促、指导渔业船舶进行整改,直至达标。
㈣第四阶段:考核验收(2011年12月至2014年3月)
省厅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其考核分值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总分的30%)的重要内容,每年考评1次;在标准化建设活动结束后省厅将组织考核验收。
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督导、检查工作制度,加强对渔业船舶标准化建设活动的跟踪督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证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