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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建筑物高度

广告设施的

最大总高度

小于3层(10米)

3米

3层(10米)(含)以上8层(24米)以下

6米

8层(24米)(含)以上20层(60米)以下

8米


  (三)建筑物顶部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能裸露,高度不得大于1米;
  (四)限制在居民住宅顶部、坡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以及高度超过16层以上(或50米以上)的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
  (五)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户外广告版面底部与女儿墙顶部距离,不得大于0.3米;高度在24米以上、50米以下的建筑,户外广告版面底部与女儿墙顶部距离,不得大于0.5米。
  第十二条 设置店招店牌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规格大小应与附着的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兼顾城市美化、亮化的视觉效果。同一路段或同一建筑物门头招牌设置应统一规格,其上下沿、下沿距地面距离以及前伸距离应取齐;
  (二)禁止依附在违法建筑上设置,禁止在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建筑物上设置;
  (三)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不得重叠设置;
  (四)二层以上为不同商家,应以一楼为主设置,二楼以上设立竖向立式招牌;
  (五)不得设置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外的场地和空间;
  (六)店招店牌只限宣传注册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包含所经营商品的品牌名称、经营范围等;
  (七)应配合设置装饰性景观灯光照明设施;
  (八)设置前伸距离不得超过0.4米,设置高度不得低于2.4米;
  (九)不得在道路上生根立柱;
  (十)后方无阻风体的,应设置成钢性外框,底层应加设钢性底板等。
  第十三条 利用公交候车亭设置广告,广告不得超出候车亭范围,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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