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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二)不得在禁止区域内设置;
  (三)条幅的底色不得使用白色;
  (四)禁止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巨幅;
  (五)禁止在建筑物门头上下沿设置横幅;
  (六)不得在市政府禁止区域内设置。
  第八条 在道路上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二)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设置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25米;沿其他城市道路设置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米;
  (三)立杆式广告立杆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米, 且不得大于0.9米;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2米;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2米;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
  (四)底座式广告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米,且不得大于0.9米;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5米;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3平方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
  (五)严禁在建成区依附于灯杆、电杆等设置商业广告。
  第九条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确需在建筑外墙面上镶嵌招牌等户外广告的,应在单体设计时预留广告设置位置;
  (二)广告版面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
  (三)广告的设置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广告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交通;
  (四)玻璃外立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 垂直于建筑物立面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垂直于建筑物立面的广告,其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
  (二)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12米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
  (三)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建筑红线的,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0.8米;沿路建筑退让建筑红线的,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超过2.5米;沿路建筑退让建筑红线距离不足1.5米的,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5米。
  第十一条 在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二)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按照下述标准执行,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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