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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附件
  蚌埠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

  第一条 为确保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有序,维护公共安全、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指导户外广告设置行政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城市容貌标准》和《蚌埠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指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道路、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建(构)筑物或者空间设置的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橱窗、护栏、灯箱、实物模型、条幅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设置、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等公共建(构)筑物和公共广告栏设置、张贴的广告;
  (四)企事业单位、商业店铺设置的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店招店牌及其它各类标牌标识;
  (五)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户外广告应当布局合理、设施安全、文字规范、内容健康,并符合城市规划、美化亮化的要求。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不得影响周围区域空间效果,须在外形、色彩、规格等方面与周围环境协调。在重点区域设置的,应与景观灯光照明相结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具体指利用:
  1.交通信号设施;
  2.交通指路牌;
  3.交通标志牌;
  4.交通执勤岗位设施;
  5.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分离栏、交通护栏;
  6.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口防撞墙;
  7.其他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包括:
  1.公交站牌(公交候车亭除外)、出租汽车搭乘牌及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5米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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