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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市重要区域、主要道路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国土、环保、住建、交通、规划、安监、工商等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人文景观、周边建筑物的风格、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景观效果,并明确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构)筑物。公益广告应当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文明城市建设的要求。
  户外广告在同一道路上设置的,应做到规格统一、整齐美观,原则上不得设置无光源的广告设施。沿街同一建(构)筑物上的店招店牌应当风格协调一致。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等安全技术规范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除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交易、展销会可设置垂幅、布幔、飘旗等临时性户外广告外,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利用居民小区、住宅楼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控制地带内的;
  (六)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法建筑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设置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组织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场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效果图、施工图;
  4.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需提供具备相应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图纸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证明;
  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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