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局具体负责一级控制区内农民居住小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一级控制区内农民居住小区的集中建设和二级控制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二级控制区内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和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一级控制区范围内农民居住小区规划的实施建设,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建设主体具体组织。
第八条 二级控制区范围内符合《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农民,可以在其户口所在村按人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标准(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申请个人自建住房。
第九条 农民新建住房的规划报批程序:
(一)一级控制区范围内农民居住小区的建设,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建设主体,按城市建设要求实行一书两证规划管理。
(二)二级控制区范围内个人自建住房的报批程序:
1.农民向所属村委会提出申请;
2.村委会初审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3.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委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
第十条 二级控制区范围内的农民申报个人自建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乡村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住房所在位置示意图及设计方案图纸;
(三)户籍证明材料(户口簿、户主身份证);
(四)相邻住户或单位的书面意见(村委会见证盖章);
(五)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已建成且有合法手续的个人住房,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定的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确属危房的,可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二级控制区范围内个人自建住房的报批程序批准原址翻建,不得增加面积。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收到农民申报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