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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价格发〔2011〕187号)


各市物价局,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附件: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取得制剂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为满足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而自行配制的药物制剂。

  第四条 医疗机构制剂实行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制剂最高零售价格,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其他医疗机构制剂最高零售价格。具体零售价格由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内制定。

  第五条 制定和调整制剂价格,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定价原则、定价办法、定价程序。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制剂价格,应当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制定或调整制剂价格,应当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医疗机构制剂成本价格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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