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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2011修订)


  第三十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乳制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一条 禁止生产下列乳制品:

  (一)采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

  (二)将回收的乳制品作为原料的;

  (三)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四)超范围、超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五)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食用的乳制品,其营养成分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的其他乳制品。

  第三十二条 乳制品的包装应当使用无毒无害包装材料。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纸塑复合无菌包装、可持续性绿色包装材料。

  包装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从事乳制品销售的,应当依法取得工商等部门核发的有关证照。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

  第三十四条 禁止销售下列乳制品:

  (一)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加工的或者无质量合格证明的;

  (二)掺杂掺假、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的;

  (三)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全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乳制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奶业发展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乳品收购、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购销过程中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鼓励奶业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奶业协会。奶业协会应当为成员提供生产、销售、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防止无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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