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2011修订)


  运输生鲜乳应当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运输车辆牌照、装运数量、装运时间和地点、装运时生鲜乳温度等内容,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驾驶员、乳制品生产企业的收奶员签字。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生鲜乳销售的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散装生鲜乳的,应当在销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销售,并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鲜乳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定点销售证明;

  (三)销售人员取得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使用无毒、无害、保鲜、卫生的盛装容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抽查。

  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六条 挤取、收购、销售、运输生鲜乳的人员和乳制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与销售

  第二十七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布局应当符合奶业发展规划,并与区域奶源相协调。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配套的自有奶源基地或者以合同方式约定的固定奶源基地。

  新建、改建、扩建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自治区奶业发展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准入条件,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奶源基地的审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加工制作乳制品;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执行企业标准,并报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