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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2011修订)


  第七条 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与奶畜养殖者、科研单位利用资金、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建立奶业生产经营联合体,实现奶业产业化经营,提升奶业市场竞争能力。

  鼓励单位和个人根据奶业发展规划,依法从事奶业相关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推行无公害、绿色、有机乳品认证制度,对通过认证的乳品及时向社会公布。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者进行绿色或者有机产品的产地认定、产品认证。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奶畜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养殖。鼓励和支持奶畜养殖者、企业或者个人根据奶业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奶畜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第十条 开办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应当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具备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用地按农业用地对待;在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养殖小区道路建设纳入乡村道路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奶畜养殖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享受补贴、保费补助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退耕(牧)还草和引进、培育优良牧草品种等措施,建立优质饲草料生产基地,加快饲料业发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奶畜良种繁育推广计划,指导奶畜养殖者采用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技术措施,优化奶畜群体结构,提高奶畜单产水平。

  鼓励和引导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展奶牛生产性能测定,推广全混合日粮饲喂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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