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奖惩机制。
进一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的行政责任与过错追究制度。完善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举报奖励办法,加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启动问责机制上的建议权;完善属地管理的问责制度,对不服从属地政府督办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政府向市和上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经调查核实后由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机制,实行经费管理“以奖代拨”制度,对考核成绩优异的县(市、区)、乡(镇)、园区和部门,按比例增拨养护作业、市容市貌、市政设施改善等日常经费,并予以通报表彰。
7.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常态化的宣传教育机制。
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办好市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城乡清洁工程栏目,构建政府与群众沟通的平台。及时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反映社情民意,直击社会热点;加强对城乡清洁工程建设中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扩大宣传影响;加强公益广告宣传,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公路收费站、主要道路出入口以及人流较为密集的广场、商业街等区域设置城乡清洁工程内容的广告牌或温馨提示牌,提高市民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意识;开展街道、社区崇尚文明行为、融入城市现代生活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城市外来群体,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引导外来人员共同爱护和保护城市的环境;开展校区城乡清洁工程活动;加强各行业文明、健康教育;深入开展“我为城市建设出份力”等主题活动,鼓励城乡居民、群众、志愿者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常态化工作格局。
8.完善城乡清洁工程法制保障机制。
及时制定并实施城市管理的各项专项规划,修改完善地方性法规和管理标准,构建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相匹配的地方性法规和标准体系;完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制定数字化城管的政策法规,规范数字化城管的监督、评估等工作;及时修改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地方性法规,建立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体系,逐步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推广到各县(市、区)。
五、加强对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是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第一责任人,对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负责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其他领导成员,按照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责任体系。完善领导干部联系和包干制度,实行各级领导联系城乡清洁工程的制度;各级领导要不定期检查所联系辖区的主要路段、主要区域的市容市貌整治工作,形成城乡清洁工程多级负责格局。
(二)健全工作机构。
整合市城乡清洁工程相关机构。将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协调机构、市城乡清洁工程协调督察小组及相关职责合并到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由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年度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落实。各县(市、区)照此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机构。
各县(市、区)、园区管委会要明确城市管理或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城乡清洁工程具体工作;各级职能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要明确专人负责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要加强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机构的组织建设,优化工作人员的年龄和知识结构,在机构负责人职务配备和干部晋职晋级方面予以倾斜;建立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交流轮岗制度,把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作为培养和锻炼干部的重要渠道。
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11〕3号),结合推进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完善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构。要抓住乡(镇)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加紧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无序、农村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解决城乡清洁工程、城乡风貌改造的长效机制问题,解决农房建设杂乱、安全隐患频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