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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深化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社区(村)是城乡清洁工程的基础。主要职能是:动员居民群众和辖区单位参与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提高群众的文明素质,共创文明社区(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要服从社区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要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和指导。

  2.完善城乡清洁工程投入保障机制。

  保障城乡清洁工程的财政投入。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城乡清洁工程各项日常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财政在财力增收的基础上,增加对城乡清洁工程的投入。要完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和民间资金参与农贸市场、停车场、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等市政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加快推进道路保洁市场化、垃圾处理产业化、环卫投资多元化,推进环卫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吸引社会资金和企业参与环卫基础设施的投资和运营。

  保障环卫经费。各县(市、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根据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需要,足额配置各级城乡环境卫生从业人员,落实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年度经费,逐步提高环卫职工的福利待遇;依照有关规定为环卫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成和完善各县(市、区)环卫管理办公用房、环卫车辆停车保养场、环卫机具修造厂、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及工具房等场所;加快推进环卫职工公共租赁房项目建设,解决环卫工人的住宿问题。

  3.完善城乡清洁工程绩效目标管理和考核评估机制。

  将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专项绩效目标考核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评。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作为干部、职工政绩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与干部、职工的年终考评、晋级升职挂钩;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优劣情况作为评先创优、表彰奖励的重要指标,对受到问责的单位、个人,取消其参与评先创优奖励资格。

  已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的县(市、区),要将数字化城管考评结果作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的重要依据。把城市管理案件的应处置数、处置率等作为各级各部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常态考核项目。未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的县(市、区),要将建设投入启动工作及建设推进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同时,继续深化市容市貌“流动红(黄)旗”检查评比工作;把各单位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各项机制、落实上级领导相关批示、城乡清洁工程例会决定、督办事项、解决群众投诉件和新闻媒体曝光问题等情况列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内容。

  4.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协调机制。

  健全各级各部门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完善工作例会制度。领导小组每个季度至少召开1次例会,形成1个运行通报,特殊情况应随时召开;建立城乡清洁工程执法沟通协调制度;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应急机制,组建市容综合整治应急队伍,制定工作预案、应急措施,储备应急物资,配备相应设备,及时妥善解决突发性的影响市容市貌事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信息汇报制度,及时向上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城乡清洁工程信息。

  5.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巡查和监督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巡查队伍,完善巡查制度,配备巡查设备。对本辖区或主管范围内的项目、设施实行每日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影响较大的问题实行领导包干化解,确保问题不堆积、矛盾不激化。对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工作方案,抓源头、堵漏洞、见成效。

  建立城乡清洁工程联合督查机制。建立由各级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绩效办、城乡清洁办、爱卫办、文明办共同组成的城乡清洁工程联合督查组,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工业园区、乡(镇)和各部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情况进行督查,日常督查工作由各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进一步完善群众监督制度,健全服务热线、投诉信箱、群众接待日等意见受理制度与部门反馈渠道和办法,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群众意见大、问题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进一步完善舆论监督机制,发挥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媒体曝光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落实责任和整治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公示各县(市、区)、乡(镇)、工业园区和各部门的综合考核排名等信息。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评议和参与考核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制度,扩大评议的内容和方式,加大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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