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原则。
建立城乡清洁工程五项基本原则。
科学规范的原则。认真研究巩固和延伸城乡清洁工程成果的内在规律,把好的做法、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并及时修订完善。
系统完整的原则。用系统、全面的观点,从全局把握、审视城乡清洁工程的组织、协调、落实、保障、监督、考核、奖罚、宣传等各个工作环节,完善相关制度,使各个环节、程序成为联动的有机整体,健全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
长效实用的原则。针对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最需要遵循、规范的环节来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做到实际、实用、实效。
开拓创新的原则。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从实际出发,针对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关键点和难点,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不断创新工作内容、形式、方法,深入、持久、有效地实施城乡清洁工程。
属地管理、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的城乡清洁工程负总责;各部门对事权范围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各负其责,并服从属地管理。
三、主要内容、任务和工作
(一)主要内容。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桂政办发〔2007〕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1〕134号)精神,2011年的主要工作是:落实已有各项制度,在深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通过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各项制度有效落实年”活动,真正逐步建立起城乡清洁工程的长效管理机制,为这项工作的长久、稳定、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各县(市、区)应当结合“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自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城乡清洁工程评比活动,尤其要结合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计划,重点在已有制度和今年具体目标任务的落实上下功夫。
(二)主要任务。
1.进一步健全各级城乡清洁工程组织机构。
(1)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人员工作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
(2)切实落实各县(市、区)、乡(镇)二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确保此项工作有人长期抓、长期管。真正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领导空挂名、机构难指挥、人员临时凑、经费无来源、工作无人管的应付现象。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每年经济增长情况而不断增加。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奖励。
2.加强考核与督查,切实落实问责制度。
(1)继续实行三项制度。即干部包片(街)、分片包干、门前三包制度,日常协作制度;部门、社会工作联系制度。
(2)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办法》,加大对各县(市、区)的平时考评与年末考评工作;重点加强平时考评工作(按7∶3的权重计算考评结果,即平时考评占总评分的70%、年末考评占总评分的30%)。
(3)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工作实行月抽查、季督查的方式。
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在本系统内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月抽查、季督查工作。督查工作由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监察局共同牵头组织、具体实施,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派员参与。各县(市、区)参照此做法开展工作。
(4)督查结果的运用。对季督查中连续3次排名最后的县(市、区),市监察局依照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该县(市、区)市容环境相关管理机关行政首长实施责任追究;对季督查中连续3次排名最后的县(市、区)、乡(镇),由市、县(市、区)监察机关对本级各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首长实施责任追究,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责任追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