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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二)工作人员受记大过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岗位津贴按90%发放;受降职处分的,按降职后的职务发放岗位津贴;受撤职处分的,从撤职的下月起按重新确定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发放。

  (十三)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岗位津贴按90%发放;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按重新明确的职务发放岗位津贴;受留党察看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岗位津贴按80%发放;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其岗位津贴2年内按70%发放。

  离退休人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仍在处分期的,其生活补贴按90%发放;受留党察看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生活补贴按80%发放;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其生活补贴2年内按70%发放。

  (十四)工作人员被判缓刑,缓刑期满重新安排工作的,其岗位津贴按重新安排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发放。

  (十五)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受立案审查尚未有结论的,其岗位津贴或生活补贴暂不发放。待有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县级财政要保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市级财政要加强经费统筹力度,对财力薄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人社、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报市人社、财政、卫生部门批准后实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要求做好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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