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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梧政办发〔2011〕187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10月13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梧州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
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桂政办发〔2010〕110号)精神,为推进我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绩效工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人社、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核定办法。

  (二)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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