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县以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为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案件(以下简称发票举报案件)的管理机构;县以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为发票举报案件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地方税务机关的基层征收管理单位为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机构(以下简称查处机构),根据管辖范围查处发票举报案件。
县以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发票举报案件的方式、机构、地点、电话应向社会公布。新疆地税网站(网址:http://www.xjds.gov.cn)开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专栏”受理举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统一受理发票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为:12366。
第六条 各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对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贯彻实施;
(二)分析、通报、督办、上报发票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
第七条 各级受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转办发票举报案件;
(二)向举报人反馈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情况,兑付举报奖励;
(三)统计、汇总、报送发票举报案件受理、转办和奖金兑付情况;
(四)管理发票举报案件受理、转办和奖金兑付相关资料。
第八条 各级查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受理机构转办的发票举报案件进行检查处理;
(二)对认定的发票违法行为按程序实施处罚;
(三)按规定时限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受理机构。
第三章 受理和查处
第九条 举报人可采取电话举报、上门举报、邮寄举报、网上举报等方式举报发票违法行为。
举报发票违法行为时应当提供被举报人名称、地址、发票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及过程。
第十条 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须受理。为保护举报人安全,举报人在举报时可以只留下电子邮件或手机号码等不易曝露真实身份的联系方式,由其自行确定或由地方税务机关指定任意一组6位数字作为举报人领取奖金时确认身份的依据。
地方税务机关应严密保存举报人留存的个人信息,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非经举报人同意,地方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当面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