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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9〕9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加强发票管理,调动社会各界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发票“以票控税”的作用,区局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发票涉案相关文书(略)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调动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发动社会力量举报发票违法行为,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查处发票违法案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票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设定的发票管理规定而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是指对使用地税部门监制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举报奖励是指对举报属于地税部门管理的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的奖励。因发票违法所引起的其它涉税案件的查处和举报奖励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对发票违法行为处罚金额50%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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