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二)蓄意抬高价格或者恶意压低价格的;
(三)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的;
(五)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的;
(六)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者变相贿赂的。
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对参与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惩处,并公开其不良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记录在案。凡我市和其他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违法违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在2年内不得参与我市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
第四章 购销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二十条 市医药采购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的执行。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由市医药采购中心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各供货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严格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并在购销合同中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未能按时付款的,市医药采购中心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并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具体付款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基本药物采购负总责。市卫生局是我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搭建市级集中采购平台,对市医药采购中心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指导市医药采购中心根据供货企业和实际情况,合理设定具体招标办法;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合理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的指导和协调;开展定期评估,定期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报告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相关情况,确保基本药物采购工作顺利实施。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我市中标的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对供货企业拟供货的药品样品进行备案管理;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抽验,必要时将抽检药品与备案样品进行比对,对质量出现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