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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实行基本药物带量采购。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采取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对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选择一家企业采购,使该企业获得供货区域内该药品的全部市场份额,该供货区域内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由这一家企业供应。对于一家企业无法满足供应的,经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市卫生局按照企业供应能力及预计采购数量等因素,将全市划分成不同的供货区域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基本药物公开招标采购采用“双信封”或者综合评分法的招标制度。“双信封”即在编制标书时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企业同时投两份标书。通过对经济技术标书中的企业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以及GMP(GS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历史情况、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进行评审,保证基本药物质量。经济技术标书评审中,客观分值不少于三分之二。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实行网上远程开标,由价格最低者中标。商务标书中的投标报价应包含配送费用。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根据基本药物质量和价格等要素设计评分指标体系,对投标企业进行综合评分。

  市医药采购中心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

  中标生产企业可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

  第十六条 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在采购结束3个工作日内,市卫生局应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并抄送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通过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确定的供货企业应将拟供货的药品样品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供货。样品备案的相关规定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违规严厉警告,并责令限期纠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二次违规的,由市卫生局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有关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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