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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评标、谈判等有关环节人员应从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 根据基层用药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包装和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并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市卫生、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对基本药物近3年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应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重要依据,并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全国平均采购价格作为参考,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

  第十二条 区分情况分类采购。根据基本药物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采购方式:

  (一)对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生产企业或者批发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二)对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者定点生产的方式采购,也可以集中打包向药品批发企业采购(含配送);

  (三)对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日平均使用费用在3元以下)或者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或者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

  (四)对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五)其他基本药物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中如出现企业投标价格均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市医药采购中心应与投标企业依次进行单独议价,均不能达成一致的,即宣布废标。

  对通过以上方式均未能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经市卫生局同意,市医药采购中心可以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并及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三条 供货企业应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我市不得采购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供应的基本药物。我市增补品种亦应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电子监管要求实施。具体实施安排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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