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拓展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的功能,实现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起基本药物从出厂到使用全过程实时更新的供应信息系统。
依托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完善卫生、财政、人力社保、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监察等部门的动态监管功能。逐步开展电子交易,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第二章 采购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医药采购中心是我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授权或委托办理采购事宜,负责基本药物的采购、结算。市医药采购中心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采购,以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合理有效降低采购价格。
第七条 市医药采购中心作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责任主体,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利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负责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定期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需求,在市卫生局指导下,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
(三)实施基本药物采购,并组织与药品供应企业(以下称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负责合同执行;
(四)为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监督职能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市医药采购中心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其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章 集中采购
第八条 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
第九条 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意见,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工作者在基本药物采购中的积极作用。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制定、评标、谈判等重要环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代表不少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