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做好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及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采购适用本办法。

  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市增补品种。

  第四条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市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二)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三)质量优先、保障供应、价格合理;

  (四)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条 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的信息化建设。市卫生局负责搭建全市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成立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医药采购中心)。市医药采购中心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及相关服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