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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做好补建项目质量评定。标准农田补建项目质量评定工作由市级农业部门负责,质量评定结果作为补建项目验收依据。标准农田补建项目竣工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级农业部门提出质量评定申请。市级农业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从省农业厅备案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织专家评定组,按照《浙江省标准农田地力调查与分等定级技术规范》,开展实地踏勘、野外调查、土样采集和分析检测等质量评定工作,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质量评定报告,抄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并在签署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加强补建项目验收确认。标准农田补建项目经县级初验合格、质量评定结果达到二等及以上标准后,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验收,分别在竣工补建标准农田分布图上对数量和质量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形成综合验收意见。市级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共同认定,认定合格后按上图入库要求纳入标准农田储备库。

  质量评定涉及的勘查费、采样费、检测费等有关费用纳入标准农田补建项目投资预算。

  二、严格标准农田置换和占补管理

  (六)实行建设用地范围内标准农田置换。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内的标准农田,允许与储备库中的标准农田分批、分期进行易地置换,做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内的标准农田储备项目不得用于置换、调剂和占用补划。涉及“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区域的,用于置换的储备标准农田质量等级原则上为一等田。标准农田置换方案应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审查,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审核同意。

  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内已(在)建粮食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和“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涉及区块原则上不能置换。

  (七)加强标准农田占补管理。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需占用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外的标准农田,严格实行“先补后占”,从标准农田储备库中进行补划。涉及“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用于补划的储备标准农田质量等级原则上为一等田。建设项目征占用标准农田的,在项目正式用地报批前,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编制标准农田占补方案,经市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审查后报省农业厅审核。标准农田占补方案未经省农业厅审核同意的,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受理建设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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