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1〕62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标准农田,确保我省3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根据《
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和2009年41号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标准农田补建项目管理
(一)严格补建项目立项条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标准农田占用需求情况,组织实施标准农田补建项目,充实标准农田储备面积。标准农田补建项目应当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必须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原则上不得安排在退耕还林地、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要求耕地集中连片,地形地貌、水源、成土母质等立地条件较好,土壤无污染。
要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标准农田地力调查与分等定级技术规范》,认真做好标准农田补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等部门以及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确保项目选址合理、规划设计科学。
标准农田补建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备案。
(二)提高补建项目建设标准。标准农田补建项目应以构建吨粮条件平台为目标,达到以下建设标准:
1、农田格式化。平原地区每块面积2-3亩,山区每块面积为1-3亩;
2、水利排、灌设施配套。末级以上固定沟、渠道实现工程衬砌,灌溉保证率不小于80%,排涝标准达到10年一遇,防洪、抗旱能力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平原地区地下水位控制在适宜农作物生长的深度;
3、田间道路布局合理、通畅,保证农机上、下作业;
4、整体多年种植,土壤剖面构型良好,无明显障碍层,养分平衡,地力等级达到二等及以上。
(三)加强补建项目实施监管。县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标准农田补建项目实施监管,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土壤培肥要求,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标准农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