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按照《移民规划》建设任务,加强对农垦系统6163户26500人安置任务的监督检查,确保科学合理安排,保质保量实施。牵头单位:自治区农垦局;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卫生厅、扶贫办、农垦局、电力公司、邮政公司。
28.按照邮政服务范围的有关规定,对1万人以上的移民安置区和距离现有邮政网点10公里以上的移民安置区新建邮政网点,切实加强对邮政网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牵头单位:自治区邮政公司;责任单位:自治区扶贫办、移民局。
29.按照《移民规划》,为生态移民安置区的居民生活区、公共服务区、农业生产区提供供电保障、技术服务,对供电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牵头单位:自治区电力公司;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扶贫办、移民局。
(四)加强对生态移民工程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的管理
30.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移民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审核和预算安排。严格按照《
招标投标法》和《
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管。督促生态移民迁入区财政部门开设资金专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加强对生态移民工程资金投向的监督,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生态移民项目实行财务总监制度,负责对移民资金全程监督和管理。会同纪委、发改委、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移民主管机构对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责任单位:自治区纪委、发改委、审计厅、监察厅、扶贫办、移民局。
31.加强对生态移民项目建设程序、用地、节能、公共服务配套、社保资金及资金使用管理等各环节的审计监督。通过审计对生态移民建设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对违规行为查处追责,对违法案件线索予以移送。牵头单位:自治区审计厅;责任单位:自治区纪委、发改委、财政厅、监察厅、扶贫办、移民局。
(五)加大责任追究和案件查处力度
32.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要对市、县(区)和自治区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项目监管部门、实施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全面监督。要依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严格责任追究,强化行政问责,对贯彻落实生态移民工程决策部署不力、行动迟缓、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失职渎职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要进一步拓宽案件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注重在项目检查、审计和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要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招标投标、规划审批、谋取私利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案件。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等执法执纪机关要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牵头单位: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检察院、财政厅、审计厅、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