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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移民监督检查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三)加强生态移民项目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
  9.编制全区生态移民村庄布局规划,制定移民住房建设标准,加强对移民住房建设质量的全程跟踪监督。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扶贫办、移民局。
  10.加强对移民区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工程质量的督查,确保学校选址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抗震标准,确保建设质量合格。监督、指导区属3所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开展面向移民区考生自主招生注册入学录取改革试点工作,做好移民区考生报考资格审查、注册入学的组织管理工作。抓好移民子女进入中职或高职学校学习培训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移民子女资助金的管理、发放和监督。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计厅、扶贫办、移民局。
  11.加强对移民区重点水利工程的监督。做好各移民迁入区水资源论证的审查、审批等取用水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扶贫办、移民局。
  12.加强对生态移民区设施农业、特色种植业、养殖暖棚、移民技能培训等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政策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移民局。
  13.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对移民安置区建设用地审批程序进行跟踪监督,做好土地权属变更工作。加强对生态移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管,为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用地保障。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移民局。
  14.加强对生态移民区环境整治项目的监督检查,全面保护移民区饮用水源地,有效解决移民村庄生活垃圾、污水和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生态移民区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审计厅、扶贫办、移民局。
  15.加强对移民区公路项目的审批、招投标、工程质量和安全、竣工验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扶贫办、移民局。
  16.做好移民安置区商贸流通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督查,在符合条件的移民区建设日用品超市和农资超市,方便移民群众生产生活。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扶贫办、移民局。
  17.做好移民区卫生室建设、医务人员招聘及培训和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计厅、扶贫办、移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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