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移民监督检查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宁党办〔2011〕54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
《自治区生态移民监督检查主要任务分工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9月12日
自治区生态移民监督检查主要任务分工方案
为加强全区生态移民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任务,确保“十二五”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工作目标
用5年左右的时间,对“十二五”期间274个移民安置点的移民住房、农田水利、人饮工程、道路工程、供电工程、教育设施、村级场所、产业发展、环境整治、农村能源、造林绿化等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坚持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着重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以及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履行监理职责、建设质量低劣等突出问题;着重解决非法批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突出问题;着重解决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使用管理混乱以及严重超概算等突出问题,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促进项目审批、决策、招投标、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运行,确保移民工程实施全过程廉洁透明。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单位
(一)严格规范生态移民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认真落实《宁夏“十二五”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规划》(以下简称《移民规划》)和生态移民年度计划确定的建设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土地使用、水资源论证等方面的要求严格审查,规范项目决策。加强对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移民局;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卫生厅、扶贫办、农垦局、电力公司、邮政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