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大技术改造力度,降低产品单耗。充分发挥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设备进行节能改造。支持开发和应用高效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实施重点行业共性、关键节能技术及重大节能装备产业化示范。冶金、石化、建材、轻纺等行业的重点用能企业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制定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明确节能目标和保障措施。对方案不完善、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在财政资金、项目审批等方面不予支持。
(八)加强公共能耗管理,实行全民节能。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型建筑,城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五市城区实施节能65%的标准,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强供热计量,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加快淘汰老旧汽车,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推广使用清洁燃料汽车,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工程,因地制宜适当发展风能、太阳能利用以及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等节能技术。重点抓好政府机构节能,大力推动政府节能采购,稳步推进公务车辆改革。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使用节能办公设备、照明产品、家用电器。加快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加大绿色照明推广力度。
(九)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实行循环利用。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改造,降低消耗、减少排放。积极拓宽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领域,鼓励粉煤灰、煤矸石、化工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利用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开展工业废气余热余压利用,努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大力发展再生资源利用产业,提高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变废为宝。实施再制造工程,鼓励机械装备进行再制造,减少新材料投入和能源消费,实现节能、节材。
(十)加快节能法规建设,实行节能监察。逐步完善地方节能法规体系,制定重点用能企业管理办法,修订节能监察办法,研究制定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能耗限额,定期修订主要用能产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加强节能监察体系建设,构筑节能管理平台,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强化依法节能,加强节能监察执法,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节能降耗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落实机制,确保实现节能降耗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