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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

  在总结“十一五”节能降耗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十二五”能耗新特点、新趋势,继续完善和实施以下十条节能措施(称“十大铁律”)。
  (一)加强目标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严格贯彻节能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凡未完成节能任务的地区,追究当地政府领导责任,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实行“区域限批”,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未完成任务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企业不能享受政府出台的各类优惠政策。
  (二)加强项目投资管理,实行节能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按照《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进行节能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拟建的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十二五”末自治区工业增加值能耗目标值或高于当地“十二五”末单位GDP能耗目标值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审批。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按规定需上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外,一律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核准。
  (三)加强存量能耗管理,实行总量控制。控制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总量,新上项目必须在本地市区域内淘汰同等量的落后产能,否则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鼓励高耗能行业进行整合重组、集中布局,延长产业链,推进产品深加工和循环经济发展,增加单位能耗产出率。对重点耗能产品进行能耗、电耗总量控制。在突出抓好工业节能的同时,稳步推进农业、交通、建筑、公共机构和商贸服务业节能,并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节能长效机制。
  (四)加强电力优化调度,实行联动电价。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用电方案,推广应用变频调速、无功补偿等节能降耗技术和设备,提高电能使用效率。对火电机组进行优化调度,限制低效机组发电。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完善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提高高耗能产品差别电价标准,对能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根据高耗能产品产量以及市场价格,实行联动电价。
  (五)加强用能结构优化,实行淘汰落后。大力发展高效清洁能源,支持发展煤炭气化、液化工艺技术,逐步减少原煤直接使用量。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制定落后产能淘汰目录,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将淘汰落后产能与审批高耗能新上项目挂钩,与节能降耗完成进度挂钩。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停止供电;对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
  (六)加强节能体系建设,实行指标交易。发展专业节能服务公司,大力促进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建立节能服务项目节能量第三方审核制度,积极培育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加快建立能耗指标交易机制,支持地区、企业间进行能源消耗空间和指标的有偿交易,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多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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