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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三)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要求,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举办全民健身事业,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各级体育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管。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特别要大力加强农村基础体育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保证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区要按照省体育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城市社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按照我市有关城市体育设施建设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公益性体育设施,供居住区群众健身使用,同时为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在农村着力推进新民居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体育健身设施进老区工程、示范县工程、乡镇体育健身工程、县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等“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在城市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建设健身步道和室外体育健身设施,全力打造“体育公园”和“社区体育健身工程”建设。利用山野、景观等自然条件,建设登山道和户外运动设施,推动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建设。
  (五)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各县(市)区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单位予以适当补贴和办理有关责任保险。维修改造各类体校体育设施,使其成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更新,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使用率。防止公共体育设施闲置浪费或被挤占、挪用。已建公共体育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六)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体系。市建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和培训基地。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安排社会体育指导员专项经费,用于培训、业务交流、表彰奖励。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发挥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的作用,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重视培养少数民族体育和残疾人体育活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积极发展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标准,严格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逐步做到营利性体育健身场所和指导高危项目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持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工作。适时组织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活动,以推进全市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完善表彰激励机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优秀社会体育指导站点”评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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