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救助协议治疗费用不得超过市定的救助治疗包干标准,各定点医院可以根据实际适当下浮。救助治疗包干标准由市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联合确定,并依据实际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院应当严格执行《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精神病人收治有关工作制度和流程,按照精神科临床诊疗护理规范及操作规程对精神病人实施临床观察及看护治疗,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控制医疗费用。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防止住院的精神病人自伤或者伤害他人,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市)应当根据本辖区精神病人的分布情况和基层卫生机构情况,按照规范、便民、科学的原则设置若干免费巡诊(药物发放)点。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和高新区每个月巡诊发药一次;长沙县、浏阳市和宁乡县每两个月巡诊发药一次。区、县(市)经市民政部门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巡诊点和巡诊时间。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院在各级民政、卫生行政部门的协助下,通过定点和巡回医疗等方式对精神病人进行诊断,根据病情发放基本控制性精神药品并指导服用,并逐个建立巡诊、发药等医疗档案。特殊对象应当提供上门巡诊服务。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院应及时将所诊治重症精神病人信息反馈给病人户籍所在地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信息沟通,定期交流诊治精神病人信息,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精神病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重症精神病人规范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院巡诊医生应当在单次救助限额内根据救助对象病情开具处方,护士核对后发放基本控制性精神药品,并告知使用方法。市民政部门审批同意的特殊救助对象可在其审批限额内予以救助。巡诊小组在服务时应当建立巡诊发放药品统计台帐。
第七章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精神病人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及区、县(市)财政共同承担,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其中药物救助的基本控制性精神药品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定点医院巡诊服务经费、救助对象常规检查费和巡诊点服务经费由区、县(市)财政承担;重症精神病人住院治疗费用由市与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长沙县按3︰7,市与岳麓区、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按5︰5的比例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