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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救助标准

  第十七条 免费发放的基本控制性精神药品,原则上每人每月领用药品价值总额不得高于当年度市民政部门制定的救助限额,个别特殊对象因医学需要必须超出限额的须报经市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重症精神病人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剔除下列费用后的个人自负部分予以全额救助。救助费用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与定点医院定期直接结算。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城乡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支付的费用;

  (三)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超出医保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服务设施标准实施诊治的费用;

  (五)治疗精神病及实施紧急医学抢救以外其他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未经批准住院或未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按照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第六章 药品和医疗机构

  第二十条 精神病人药物救助基本控制药品目录每年确定一次,所需药品由市民政部门委托定点医院通过政府采购形式定期分批采购。住院救助的药品目录按医保药品3个目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院应当设立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办公室,负责精神病防治宣传、巡诊发药、住院治疗等救助工作,并设立救助药品专用库房,严格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管理救助药品。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院应当建立救助药品出入库管理制度。每次巡诊发药完毕,所剩药品应当返回专用库房。每两个月各定点医院应当对专用库房药品库存进行盘点。

  第二十三条 市民政、财政、卫生部门通过考察、评审的方式共同确定定点医院。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在市确定的定点医院内自行选择1-2家作为本辖区的定点医院,并与之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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