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10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长沙市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保障精神病人的基本权益,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1〕12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精神病人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免费为本市城乡精神病人提供基本的控制性药物、常规检测和重症精神病人住院治疗。
第三条 精神病人医疗救助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
(二)自愿受助;
(三)属地管理、应救尽救;
(四)家庭救治与政府救助相结合。
第四条 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负责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制定管控方案,协助做好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的强制住院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精神病人医疗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精神病人定点救助医疗机构(以下称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和巡诊服务点的指导、管理,负责对医疗救助工作中发生的纠纷、事故进行行政处理和调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精神病人的就医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理医疗需求。协调定点医院与医疗保险中心的医疗费用补助结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