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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发生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行为,有医疗机构精神疾病诊断确认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依据的;

  (二)发生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行为,没有卫生部门精神疾病诊断确认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依据的疑似精神病人,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送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认其为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

  (三)没有发生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行为的疑似精神病人,经卫生部门组织精神病医疗机构或专业人员对其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予以确诊且风险评估为3-5级的。

  公安机关对精神病人批准强制收治后,应及时通知病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办理住院手续,同时抄送民政、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无法通知病人监护人、近亲属的,或者病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拒绝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公安机关、法院等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机关代办住院手续,医疗机构应在病历中注明情况。

  对伪装精神病人作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病人强制入院治疗后,病情明显缓解或基本治愈或因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丧失肇事肇祸能力的,经医疗机构诊断后同意出院,由监护人结清费用办理出院,领回监护人所在地监护或安置。

  第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领回出院患者的本市户籍监护人,由医疗机构和签发《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强制收治通知书》的公安机关共同将其送到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居(村)委会,由三方共同交于监护人。仍拒不接收的,综治办协调司法机关等依法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病情已稳定或痊愈出院后,其监护人应加强监护和继续巩固治疗,防止病情复发、肇事肇祸。

  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对病情已稳定或痊愈出院的,应进行跟踪管理,发现病情复发肇事肇祸的,要认真履职,及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强制收治,消除社会危害,维护公共安全。

  第十五条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亲属和其所在单位及相关人员,应支持配合公安部门和医疗机构对该类病人的强制看护治疗,不得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对不听教育劝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尽职尽责,严格按精神科医疗护理规范实施医疗行为,保护其人身安全,促进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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