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10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长沙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缓等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表现、达到3-5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或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精神病人:
(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以及抢夺、损毁公私财物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三条 各级政府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的责任主体,区县(市)、乡(镇)政府及派出机构要成立由分管综治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综治办,负责日常工作。各级政府要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各级政府、街道、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本单位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治疗、监护和管理。加强与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及家属的联系,预防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同级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单位)应各司其职,并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各级政府(含派出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