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3号)
《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1月9日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张庆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实现水能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下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能资源,是指蕴藏在水中、可以用于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
第三条 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统一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能资源的节约、保护和配置,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强化监督管理,提高水能资源利用率,保障水能资源科学有序开发利用。
鼓励单位、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支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就近供电、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财政、规划、建设、农业、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能资源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能资源的普查和调查评价工作,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