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项制度健全,管理科学,纪律严明,近5年内无违法、违纪现象,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记个人二等功的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2.热爱民政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无私奉献。
3.刻苦钻研民政业务,有较强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突出,在本职岗位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民政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4.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5.模范遵守纪律,近5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程序
1.各县推荐的候选集体和候选人要经过单位干部职工大会民主评选推荐、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审核上报;
2.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对各县上报的候选集体和个人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上报自治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直单位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上报自治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自治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确定拟表彰的对象名单,在全区民政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表彰对象。
(二)评选要求
1.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在推荐评选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推荐的集体和个人,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
2.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
3.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各市如推荐处级干部,要多推荐1名处级以下的干部人选。